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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大吨小标-技术要求附件修改整体条款2021.02.03修改

2022-04-29 17:30:32

一、轻型货车
1、指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 4500kg, 在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,但不包括微型载货 汽车和三轮汽车。

2、面包车,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,单层地板,发动 机中置,宽高比(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)小于或等于 0.9, 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,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。

注:发动机中置,是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,发 动机的进气管等部件可能位于前轴之上。

3、小微型普通客车,指车长小于 6000mm 且乘坐人数 小于或等于 9 人,单层地板,一厢或两厢式结构,安装座椅 的载客汽车。本文件中的小微型普通客车特指车高大于或等 于 1800mm 的小微型普通客车,不包括轿车、面包车、运动 型乘用车、越野客车。

二、轻型货车相关技术要求

1、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仓栅式轻型货车货箱(厢)应 采用多层仓栅式结构(货箱底板至仓栅顶部距离小于 1.5m 除外);层板布置应均匀、合理、不可拆卸。 注:层板为贯穿整体货厢,物理上将货厢分成一个或多个空间的平面,该平 面与车辆货箱底板平行。

2、具有自卸功能的轻型货车(包含垃圾车、随车起重 运输车等运输类产品)总质量应小于等于 3500kg。其中随车

起重运输车,计算载质量利用系数时,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 整备质量,不应纳入载质量。载质量利用系数应满足栏板式 货车要求。 注:垃圾车主要是指与自卸车功能结构相似的专用货车产品,不包含压缩式、 摆臂式、自装卸式、车厢可卸式垃圾车。

3、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轻型货车(不包含客厢式运输车) 车辆结构配置技术要求:

1)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 1.4 倍。轮胎名义断面宽 度不超过 7.00 in 或者不超过 195 mm;

2)发动机排量:不大于 2.5L;

3)货箱内部宽度不大于 2100mm。

三、清障车相关技术要求

1、清障车不允许使用双层结构、厢式结构。

2、拖拽式轻型清障车的托牵质量应大于等于 1000kg; 平板式轻型清障车的托举质量应大于等于 1500kg。

四、面包车、小微型普通客车技术要求

1、车辆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不应为单排单人座椅(车 门位置除外)。

2、设有 2 排座椅的车辆长度应小于等于 5000mm,设有 3 排座椅的车辆长度应小于等于 5500mm。

3、单人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 400mm 且小于或等 于 700mm。长条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 800mm 且小于 1600mm,按每 400mm 核定 1 人,具体为:座垫宽大于或等于800mm 且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,大于或等于 1200mm(且 小于 1600mm)时核定 3 人。

注:对既可分离、又可组合的同排座椅,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,选择 一种座椅状态进行测量。

4、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不应设置为单个的单人座椅, 设置为两个或三个单人座椅时应沿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 分布;若最后一排座椅设置为在横向上未贯穿乘客区内部空 间的长条座椅,则座椅最右侧与乘客区右侧面(沿车辆前进 方向)的横向距离,对面包车及车辆宽度小于或等于 1680mm 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 450mm,对车辆宽度大于 1680mm 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 550mm。

5、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若设置为可折叠/翻转座椅,应 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整体向前(或向后)翻转 的形式;但若按倒数第二排座椅测量时行李区的纵向长度仍 小于或等于车长的 30%,最后一排座椅的固定型式不受限 制,如可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分别向左、右收 起等形式。 注:倒数第二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,测量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时,将倒 数第二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。

6、车辆仅设置两排座椅时,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 不能被翻转,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(或座垫) 上。

7、车辆设置有三排及三排以上的座椅时,除最后一排 座椅外,其他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(为方便其他 乘客上下车而特别设计的结构除外),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 放置到座椅骨架(或座垫)上。

8、车辆设置的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座椅,如其纵向 位置可以调节,调节的范围应对第二排座椅应小于或等于 600mm,对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座椅应小于或等于 400mm。

9、车高大于或等于 1800mm 的小微型普通客车,第二排 及第二排以后的座椅,座间距应小于或等于 1300mm。 注:测量第二排座椅的座间距时,第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,将第 一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。

10、车辆行李区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总车长的 30%,其 中总长度大于等于 5000mm 的车辆行李区纵向长度应小于等 于 1.5m;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测量要求:

(1) 最后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不可以调节的,座椅应处 于正常使用位置;最后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可以调节的,应 将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(若此时与倒数第二排 的座间距不足 600mm,则应调节到座间距为 600mm 的位 置),座椅靠背处于正常使用位置;

注 1:倒数第二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,将倒数第二排座椅调节到可 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。

注 2:车辆车厢内若设有储物柜,应计入行李区范围测量。

(2) 在三个位置(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 线,以及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向左、向右各平移 25%的行李区

横向宽度后的两个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),分别测量最 后一排座椅的座垫最后方(或座椅靠背最下方的最后端,取 两者中较后的位置)与行李区最后方(应考虑后门关闭的状 态,但不考虑后门内侧的储物盒等局部突出物)的纵向距离;

(3) 取三个纵向距离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行李区的纵向 长度(若因座椅布置的原因,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处或其右侧 平移 25%行李区横向宽度的纵向平面处无法测得数值,则取 其余两个位置测得的数值的算数平均值),确认是否小于或 等于车长的 30%。

11、乘客座椅汽车安全带的固定点应合理,正常使用时,肩 带应能自然搭落在乘客肩部,不应导致安全带卷带跨越其他乘客 的上下车通道、影响其他乘客的上下车。 注:乘客的上下车通道不包括停车时需临时移动、折叠座椅以便其他乘 客上下车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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